我国家具生产历史悠久,近20年来我国家具行业的技术、设备不断更新,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能力不断增加,已经成为世界上家具生产大国和出口大国。家具标准和家具标准化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家具标准化体系基本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家具生产在引进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的同时,广泛接触到国外家具的标准信息。在国家标准化法颁布以后,标准化工作有了长足进展。我国家具行业于1979年参加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家具技术委员(iso/tc136),并且积极开展工作,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
经过家具行业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我国家具标准化体系基本建立,一百多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审定、发布和贯彻执行,使家具生产有标准可依,家具产品质量有检测标准和检测手段。因而形成了我国家具标准化体系。
二、积极申请成立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在我国家具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出口高速增长形势下,要尽快改变家具标准化滞后于行业发展局面,急需建立有权威的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xx年初,上海、广东、浙江和江苏等地的6家单位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提出组建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家具标委会)或全国家具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的申请。
国标委于xx年10月20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家具标委会组建协调会”。会议代表对组建家具标委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协调会议同意尽快建立家具标委会,要考虑各种资源的有机配合和充分利用,建议广东、上海双方会后进一步协调,拿出符合行业发展要求的家具标委会组建方案。
协调会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领导在听取情况汇报后,要求以国家整体利益和调动各方积极性为原则,抓紧家具标委会组建方案的制定,做好各方的协调工作,尽快上报组建方案。为此以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上海质检院)为主,在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后,组织制定了组建家具标委会的方案,于11月2日上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轻联)和国标委。
三、国家主管部门重视
xx年年3月至5月国标委和中轻联有关领导先后到上海市和广东省考察调研,进一步了解了家具标委会组建工作情况。同年11月国标委主要领导到上海质检院调研,在听取工作汇报时,提出要充分发挥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合理整合现有资源,建议在组建家具标委会时设立联合秘书处,推动家具行业标准化事业健康发展。
xx年年11月29日由中轻联在广东中山市主持召开了“家具标委会设立联合秘书处协调会”。中国家具协会、上海质检院、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广东质检中心)的有关领导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了国标委领导关于设置联合秘书处的建议,经过与会代表的充分讨论,在家具标委会设立联合秘书处问题上达成共识。
2014年6月28日,中轻联在上海召开“家具标委会筹建协调会”。国标委、中轻联、中国家具协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质检院、广东质检中心等单位的领导、专家出席会议。会议对组建方案所提到的工作范围、组织机构、工作安排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会议决定家具标准委会设立联合秘书处,并确定了标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人选。
四、国标委批准筹建
2014年8月4日,国标委下发综合[2014]125号文件正式批准筹建家具标委会。9月11日,中轻联组织召开筹建工作会议,对筹建程序、筹建时间、筹建方法等方面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会议要求2014年12月底前完成筹建申报工作。
2014年10日8日召开了首次家具标委会筹建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中国家具协会、上海质检院和广东质检中心的领导和有关人员。会议讨论通过了筹建工作实施计划,建立了筹建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开展委员征集,起草申报文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保证12月底以前完成筹备工作。
五、完成组建报批工作
筹建工作会以后,筹建领导小组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了委员征集信息,在家具行业和社会上广泛征集家具标委会委员,委员征集工作得到各地的家具企业、大专院校、检测机构的支持,使得工作进展顺利。委员征集工作于10月底结束,经过标委会筹建领导工作小组审核,并且在网上进行了公示。第一届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委员由56人组成,其中生产和销售家具企业有30名委员,占委员总数53.6%,检验机构12名委员,占委员总数21.4%。高等院校6名委员,占委员总数10.7%,行业协会4名委员,总数的7.1%,科研单位3名委员,占总数的5.4%。本届56名委员中,具有高级职称25名占委员总数的44.6%,中级职称7名占委员总数的12.5%。家具标委会委员所在单位分布在全国12个省市。标委会委员组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按国家标准委的文件规定,上海市质检院承担了申报文件的起草工作。家具标委会组建方案文件起草完成后,征求主要委员的意见,并分别提交上海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于11月上报中轻联,经审核后于12月由以中轻联综[2014]276号《关于成立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请示》文件,正式上报国标委。
六、获得批准正式成立任重道远
国标委于2014年5月13日以综发[2014]29号文件,《关于成立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80)的批复》,同意成立家具标委会。6月3日召开成立大会筹备会,经过精心准备,今天正式成立。
各位委员,第一届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中国轻工联合会会的具体指导下,在中国家具协会、上海市和广东省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关心支持下,在联合秘书处承担单位和全体委员的共同努力配合下,完成了全部筹建工作,经国家批准,今天正式成立了。
我们这次会议是在学习贯彻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召开的,家具行业在应对危机中更应该加强家具标准化工作。我们肩负的任务还是很繁重的,需要全体委员共同努力,不断进取,不断创新,开创新局面。
全国家具标委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家具标准化事业将翻开历史新的一页,我们相信在国家、省市各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中国家具协会和各省市家具协会的支持下,在本届标委会全体委员的共同努力下,一定会把我国家具标准化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为我国家具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二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全国专业标 ……此处隐藏8925个字……、工作范围、国内外现状、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对应关系、拟开展的工作内容、拟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初步方案等。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也可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建议内容包括:技术委员会名称、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国内外现状、拟开展的工作内容等。国家标准委委托有关部门对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做出是否采纳建议的决定。被采纳的建议,由国家标准委给予建议单位或个人书面回复,并委托有关部门提出筹建中请。
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指定有关单位提出筹建新的技术委员会申请和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第七条 国家标准委接到筹建技术委员会中请后,进行认真研究,并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汇总意见进行协调,决定是否筹建新的技术委员会,并书面回复。
第八条 筹建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为:征集委员、确定秘书处和秘书处挂靠单位、起草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文件。
第九条 成立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公司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正式提出申请,并填报《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1)、《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2)和《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3)。
国家标准委接到成立技术委员会的书面申请后,进行审查和书面批复。
第十条 申请部门接到国家标准委同意成立技术委员会的文件后,应在60天内正式成立技术委员会。第十一条 国家标准委对新成立的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委网站()以及其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技术委员会的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每5年换届一次。技术委员会的换届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委定期召开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工作会议,听取技术委员会工作汇报。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委实行技术委员会年审制度。每年年底,技术委员会应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国家标准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决算报告,并按要求填写年审登记表(附件4)。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委员会,年审子以通过:
(一)认真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国内和国际标准化活动;
(二)完成制修订的国家标准水平较高,市场适用性强;
(三)按时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复审项目,计划项目完成率不低于80%;
(四)按时完成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国际标准投票率达90%;
(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参加国家标准委规定的业务培训;
(六)秘书处挂靠单位支持技术委员会工作;
(七)国家标准补助经费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八)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上常开展;
(九)按时、按质完成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标准委对通过年审的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委网站(www.sac.gov.on)以及其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审不予通过:
(一)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化工作出现较大失误的;
(二)完成制修订的国家标准水平较低,市场适用性较差;
(三)按时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复审项目情况较差,计划项目完成率低于8%的;
(四)没有按时完成国际标准提案审议作,国际标准投票率未达到90%的;
(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没有按国家标准委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的;
(六)秘书处挂靠单位不支持秘书处工作的;
(七)国家标准补助经费的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八)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九)没有按时、按质完成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工作的。
第十八条 对未通过年审的技术委员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再下达新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整改期满仍没有达到年审要求的,停止工作直至撤销。整改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委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由国家标准委聘任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委定期对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有3人参加国家标准委组织的业务培训,其中,秘书长每两年应至少接受一次业务轮训。
第二十一条 国家标准委实行技术委员会委员年审制度。自委员被聘任之日起,每两年年审一次。第二十二条 委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年审准予通过:
(一)热心标准化工作,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二)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能够提出审查意见;
(三)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复审任务;
(四)按时并高质量完成技术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能够继续从事标准化工作或标准化相关工作;
(六)委员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审不予通过:
(一)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在标准化活动中造成较大失误的;
(二)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
(三)利用技术委员会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没有完成技术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五)由于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六)委员证书不在有效期之内的。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委员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委员是否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填写委员年审申请表(附件5),统一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申报的委员年审意见进行审查。对通过年审的委员,国家标准委通知委员所在技术委员会:没有通过年审的,或委员没有按规定期限向所在技术委员会申请年审的委员,国家标准委通知委员所在技术委员会取消其资格。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标准委定期表彰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技术委员会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技术委员会和委员在技术委员会年审和委员年审中弄虚作假的,国家标准委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技术委员会和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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