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检查的技巧及谈话策略问题,关乎能否顺利而有成效地完成案件检查任务,特别是能否顺利而有效地完成案件调查任务的关键,它是实现案件检查任务与目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下面我结合自己在案件查办工作中的实践,向大家介绍下工作体会。首先与大家探讨如何做好纪律审查工作。
一、把握好案件线索的选择途径与方法
违纪违法案件调查的线索,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获得有关被调查对象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各种信息或事实的总称。有的线索是知情人主动提供的;有的线索是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直接寻找和发掘的;有的线索是有关机关提供;有的是匿名举报的;还有的线索是上级交办的等。没有案件线索,纪律审查工作就无法展开。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总结和创造了纪律审查线索的途径与方法。
(一)、从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中发现案件线索
开展执法监察是党内法规,《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通过开展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措施落实情况的效能监察,通过对一些重点领域的改革措施,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查处失职、渎职严重违反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问题。利用这种方式发现的线索有三个特点:
1、主动性。主动性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揭露和发现案件线索,而不是坐等举报“等米下锅”,它体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案件的积极态度和决心。
2、成案率高。通过执法监察发现的案件线索,有的比一般的初核程序查实的问题更加具体,重点更加准确,只要做些补充调查就可以直接立案。如监察发现乱收费、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等问题。
3、针对性强。一是检查一般都是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围绕党委、政府关心的重点问题,围绕党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以及一些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公务员依法行政情况,直接贴近了经济,贴近了中心。二是检查中发现的线索发生在什么单位、什么环节比较清楚,甚至有些后果也已清楚。如失职渎职问题,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已呈现出来,调查起来少走弯路,针对性强。(如市纪委正在开展的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对全市落实惠民政策、惠民资金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大排查,第一阶段排查问题线索 件,这些线索价值高,可查性强。)
(二)、从廉政考察中发现案件线索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每年都要安排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党政领导班子进行廉政考察,考察中接触各个层次的干部和群众,了解到被考察单位的一些问题,有些则是可查性较强的问题。
(三)、协调审计机关,从开展审计中发现案件线索
审计机关是政府内部的监督部门,依据审计法对政府部门通过开展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对领导干部离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经审计部门查账发现的线索有其鲜明的特点:一是大部分违财行为已经发生,违纪结果已经存在;二是违纪证据部分到位,有的还复印了财务账页,书证、物证俱在,调查起来既方便又容易成案。
(四)、协调司法机关,从执法中发现案件线索
司法机关在案件侦查、审判中经常发现涉及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由于管辖和职责原因,只是对其中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对一般性违纪问题不做处理,如检察机关对一般失职渎职行为不予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只做一般罚款、拘留处理。法院审判案件中,也涉及一些党员干部的违纪线索,这些线索价值高,只要做些工作就可以立案。要通过反腐败协调小组,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规范线索移交程序。
(五)、协调行政执法机关,从行政执法中发现案件线索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这里也涉及一些党员干部的违纪线索,要做好沟通协调和线索移送工作。
(六)、从查办案件中发现案件线索
(二)、调查措施
调查措施是指案件调查过程中,为了获取有效证据,依据党纪条规,法律法规而采取的方法、途径和手段。《行政监察法》第19条、第20条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查询和冻结银行存款
《行政监察法》第21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这是法律授予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权力。据此,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采取查询涉案单位和涉案人员的银行存款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1998年10月13日印发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存款的操作程序并附有文书格式。
⑴、查询、冻结涉嫌人员的存款
既包括以涉嫌人名字开户的存款,又包括将涉嫌的赃款以其假名、他人名或家庭、亲友的名义开户的存款;既包括存进的款,也包括取出、汇出的款;既包括查询时还在涉嫌人账户上的款,又包括一定时期内涉嫌人账户上款项的存进、支出的整个流动状况。案件调查人员到银行查询时一定要注意全面查询、彻底查询,办案实践证明,掌握涉嫌人账户上资金的流动情况,对于发现可疑款项的违纪违法线索,核实违纪人员的口供,揭露和证实违纪行为,确定追缴赃款的方向和重点都有主要作用。
⑵、查询涉嫌单位存款
在调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等违纪案件中,往往需要查询、冻结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存款。有的单位出卖银行账户,让涉嫌人员利用单位银行账户进出款项,单位收一定比例的费用;还有的单位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这些都要根据办案需要依法查询和冻结。
⑶、明确查询、冻结的对象
根据《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查询涉嫌人员在银行的存款,也可以查询其在信托公司、融资中心、保险、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机构的存款。
⑷、查询金融机构存款的方法
从办案实践来看,查询银行存款一般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拉网式查询,这种方法是在调查中怀疑其赃款可能存入银行,但又不知道具体是哪一家,哪个储蓄所,故采取用拉网式查询方法,这种查询方法工作量大,效率低。如我们在调查一个涉嫌人员的银行存款时,不知道到底存在哪家银行,办案又需要查清,于是对所有银行逐一查询,发现几笔存款有疑点,需要查票据,因是几年前的存单,已存放在仓库里,几十麻袋的票据一张张看,经过一周时间才查到,通过对票据的认证,查清了违纪违法事实。另一种是重点查询法,这种方法效率高,工作量小,但这种方法必须是事先知道存款银行,又有银行的单据或其它票据。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有针对性,有重点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如通过与涉嫌人员的家属子女的谈话,了解赃款去向;通过调查有关知情人,同案人了解赃款去向,有的还通过检察、公安机关等部门搜查发现存款线索。
2、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书面材料。
在办案中使用这一措施要把握两点:一是“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是指与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时办理的具体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财务账目。“其它有关的材料”是指以各种载体形式记载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信息,包括各类文件形式。如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工作报告、工作总结、档案、账册、票据、会议记录以及录音录像等。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只要办案需要,都要依法收集。二是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如实全面提供。所谓全面是指为监察部门和人员提供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它有关材料,应当是所有与办案事项有关的材料,不得隐瞒、截留、藏匿。《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所讲的如实,是指为监察部门及人员提供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它有关材料,应当真实反映与案件事项有关的内容、情节、线索等。不得伪造、更改、虚构。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不全面、不如实提供材料的有关单位及人员,要依照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追究,也可以在结案时统一考虑追究,对哪些典型干扰办案的,发现一起就要及时处理一起,有的要公开处理,以利于调查取证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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